让7岁孩子悬空救猫,岂能“批评教育”了事

一栋老旧居民楼外墙,只有7岁的小男孩浩浩(化名)身系长绳,站在5楼阳台的外婆和舅舅则拽着绳子另一端,将其吊着下放……目的是为了救一只被困的小猫。这是1月5日下午发生在四川南充蓬安县城的一幕。据目击者介绍,救猫的整个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。万幸的是人和猫都平安。社区干部得知此事后,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。

7岁小男孩身系长绳,从五楼阳台上被外婆和舅舅悬空吊下……如此惊险的视频画面,不能不让人倍感揪心,而考虑这样做的目的竟然只是“为了救一只猫”,更是显得荒诞、颟顸,不可理喻。这正像许多网友指责的,“为了救一只猫,竟然置小男孩的安全于不顾”,“万一出事了怎么办”,“孙子不是亲生的,猫才是亲生的”……而孩子外婆事后也承认,“想起来还是后怕,以后再也不干这种傻事情了”。

尽管这一事件最终并没有酿成严重后果,“人和猫,都平安”,当事人也意识到自己所做是“傻事情”,社区也进行了“批评教育”,但对于此事,笔者仍觉得,不能仅止于“批评教育”便简单了事,还需进一步严肃追究相关监护人、熊家族的法律责任。

众所周知,像“高空悬索救援”这样行为,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,也是极其危险的,若非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,并借助专业设备,也是不可草率贸然为之的,更何况,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还是一名未成年人,甚至是属于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”的7岁孩子。

这种背景下,将7岁的孩子置身于一种即使对成年人也极不安全的高度危险状态,其中蕴含着怎样的巨大风险,将可能对孩子的人身安全、身心健康成长可能带来怎样难以预料的损害,都是可以想见的。“让7岁孩子悬空救猫”做法,虽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无疑仍不仅明显违背了“最有利于被监护人”原则,也明显属于一种可能“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”、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……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”的行为,完全可以依法撤销剥夺相关监护人的监护资格。

更进一步看,如果我们将这种“把未成年人置于高度危险状态”也视为一种虐待行为的话,那么除了“撤销其监护人资格”,恐怕还可以进一步依法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责任。如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: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……禁止虐待未成年人”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:“虐待家庭成员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”,《刑法》:“对未成年人……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针对未成年人保护,我们一直强调“家长是第一责任人”,这里的“第一责任”显然不仅是简单次序意义上,更是责任分量意义上。这意味着,面对任何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,尤其是家庭环境中的此类行为,家长都应承担最重要的第一责任,不仅自己不能实施,也要预防、制止他人或未成年人自身实施这类行为。这种语境下,上述作为监护人的外婆,不仅没有及时意识到“7岁孩子悬空救猫”的高度危险性,而且愚蠢地要求孩子去实施这样的危险行为,无疑理应也必须依法严肃追责。只有这样,才不仅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孩子今后身心安全和健康,也有助于“以儆效尤”,让其他类似的“熊家长”有所警戒,避免再做这种违法蠢事。 □张贵峰

编辑:张子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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