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一母亲将女儿告到派出所,女儿被刑拘!怎么回事?

2019年8月15日,滨海红旗路派出所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王某某(女,17岁,天津人),依法将其刑事拘留。她偷的是她妈妈的钱。

8月3日,市民刘某某到派出所报案,其7月中旬放在家中衣柜里的45000元现金被盗。当时衣柜里的衣物没有被翻动的痕迹,家里也没有进人的迹象,其怀疑是自己的女儿将钱拿走,遂没有报案。刘女士之后联系到了经常不归家的女儿,刚开始,女儿拒不承认拿了家里的钱,最后在刘女士的逼迫下,女儿承认了,但是告诉刘女士钱已经都挥霍光了。刘女士愤而报案,要求严惩“不孝女”。

8月9日,经工作,民警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。王某某是单亲家庭,跟母亲居住,很叛逆,母亲对其无可奈何。15岁时,王某某辍学,靠找母亲要钱、打零工、同学救济度日,虽收入微薄,但花钱大手大脚,入不敷出。7月中旬,王某某回母亲家,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家中放在衣柜里的45000元现金全部拿走,购买了高档化妆品、衣物、泡酒吧、旅游,短短几日即挥霍一空。面对母亲的质询,王某某起初拒不承认,待钱财挥霍完毕后,王某某认为其母亲“能奈我何”,被打更是家常便饭,遂承认。

盗窃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但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,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四项规定:“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;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,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。”

王某某偷盗自家钱财45000元,数额较大,且把偷的钱全部挥霍,其母亲强烈要求处理,结合上述情节,滨海红旗路派出所以涉嫌盗窃罪将王某某刑事拘留。

来源:滨海新区公安局

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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